邸,古代指邮舍,供官员旅途住宿的地方。唐以后邸的意义更加普遍,凡非官署的官吏住所都可称为邸,如节度使或皇室亲王、贵族、富商的私邸、别宅。
宋朝,朝廷在杭州城内增设了十二处供官员下榻的住所,称为"十二邸",它们分别是"宣和上邸"、"宣和下邸"、"瑞安邸"、"太平邸"、"通贵邸"、"清河邸"、"丰乐邸"、"东园邸"、"三衙邸"、"玉津邸"、"扬州邸"和"临安邸"。
这些邸由中央直接派驻官员管理,工作人员负责为过往官员提供食宿,并负责收取费用。邸内一般有正堂、后堂、厢房、仓房、厨房等设施,可以满足官员的住宿、饮食和办公需要。
因此,诗题"临安邸"中的"邸"是指宋朝在杭州城内设立的官邸,供官员下榻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