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诗可以怨”这句名言出自《诗经·大序》,原文为“诗者,志之所之也,在心为志,发言为诗。情动于中而形于言,言之不足,故嗟叹之;嗟叹之不足,故永歌之;永歌之不足,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也。”
“诗可以怨”是指诗歌可以用来表达怨恨之情,发抒心中的不平之气。怨恨之情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情感,它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,比如不公正、压迫、欺辱、歧视等。当人们遭受不公正对待时,他们往往会产生怨恨之情,而诗歌正是表达这种怨恨之情的一种有效方式。
“诗可以怨”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《诗经·大序》中。大序的作者为毛亨和毛苌,相传是孔子晚年的弟子。大序是对诗经的总序,对诗经的性质、内容、作用以及编纂过程等进行了全面的论述。其中,“诗可以怨”这一说法就出自大序中的“诗者,志之所之也”这一句。
“诗可以怨”这一说法有三个方面的含义:
第一,诗歌可以用来表达怨恨之情。这是“诗可以怨”的最基本含义。当人们遭受不公正对待时,他们往往会产生怨恨之情,而诗歌正是表达这种怨恨之情的一种有效方式。